四川正诚蝶和科技有限公司

蝶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四川正诚蝶和科技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24知民初25号 原告:蝶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柳林路东7号3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2168141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正诚蝶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2栋10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WU4943。 法定代表人:刘成佑,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碟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就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F1E23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3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蝶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四川正诚蝶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碟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蝶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四川正诚蝶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碟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蝶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四川正诚蝶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蝶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四川正诚蝶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蝶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四川正诚蝶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蝶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四川正诚蝶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