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7292号
原告:蝶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柳林路东7号3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正诚蝶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2栋103-8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蝶和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往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华辰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872。
原告蝶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四川正诚蝶和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蝶和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华辰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蝶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四川正诚蝶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四川正诚蝶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伟
书 记 员 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