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执12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交通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交校路**。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交通学院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24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
3、2020年11月13本院对扣押的被执行人***车辆依法进行了拍卖,拍卖成交价格30692元,扣除停车费8800元,余款2189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4、处置扣押车辆后,2020年12月9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0年12月1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交通学院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24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兴军
审判员 丁孝军
审判员 李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执行员 徐 锋
书记员 秦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