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

原告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交通学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保8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涛
被申请人:山东交通学院
法定代表人:陈松岩。
原告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交通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鲁1091民初1988号),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鲁1091执保89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交通学院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