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执异164号
申请追加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西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PeterRot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追加人:***,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饶阳县王同岳乡马长屯村正港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京7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经审查,***(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