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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西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PeterRoth,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王同岳乡马长屯村正港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平县和平五金网业有限公司、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北京腾辰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委托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查封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卫 审判员 林 骁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