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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西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PeterRoth,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王同岳乡马长屯村正港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平县和平五金网业有限公司、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北京腾辰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十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元、执行费人民币八千五百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