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2民初1239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山东莱德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山东莱德机械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