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终12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江,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莱德机械有限公,住所地山**省潍坊市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莱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期间,因上诉人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莱德机械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8元,由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