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德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莱德机械有限公司、潍坊汇力达钢管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西外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汇力达钢管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河滩镇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汇力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海源路以东东四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鲁0702执恢115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3851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4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0月10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10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3、2020年10月1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山东莱德机械有限公司与潍坊汇力达钢管制品有限公司、潍坊汇力达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汇益诚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足额的财产,且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70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