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3民初11706号
原告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顺义区*****中**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淼,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