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5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中北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3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98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