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河北智同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特41号 申请人: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中北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智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大街**号金马国际**座**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世桥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智同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智同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世桥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142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本案仲裁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裁决应当撤销的情形。一、河北智同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河北智同公司称其在2015年11月9日后因北京世桥公司的违约行为使得其预期利益受到损失,则河北智同公司应当提供对应时段遭受损失的证据或者提供其以前存在收益的证据,但河北智同公司却故意隐瞒、拒不提供该证据。2.河北智同公司隐瞒了其与配送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协议,河北智同公司没有进行任何实际业务,其收益来源于转手**而非自行销售,***不应以河北智同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中的差价确定其收益。3.河北智同公司隐瞒了其从配送公司处获得利益分配的凭证。河北智同公司仅提供了配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未提供任何配送公司销售获利或向河北智同公司分配利益的证据。上述关键证据均与本案赔偿责任的认定以及具体赔偿数额直接相关。二、河北智同公司获得独家代理权后,转手配送公司**,由配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向河北智同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进行利益分配。河北智同公司存在转移销售收入、逃避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该行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河北智同公司称,不同意北京世桥公司的请求,本案不存在法定的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情形。一、北京世桥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二、***审中,北京世桥公司否认河北智同公司履行了双方之间的协议,认为河北智同公司不应当享有预期收益,其并未提到本案中的申请理由,故对其在本案中的申请理由不应予以支持。三、***是在综合双方的证据、充分听取答辩意见之后作出的裁决,***根据全案情况未支持北京世桥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亦未要求河北智同公司进行举证,故河北智同公司不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1142号裁决:(一)北京世桥公司返还河北智同公司本案协议项下保证金300万元;(二)北京世桥公司向河北智同公司赔偿因其解除本案协议而给河北智同公司造成的损失1612576.40元;(三)本案仲裁费为105899.07元(已由河北智同公司全额预交),由河北智同公司承担40%即42359.63元,由北京世桥公司承担60%即63539.44元,北京世桥公司应直接向河北智同公司支付河北智同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63539.44元。上述裁决各项北京世桥公司应向河北智同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4676115.84元,北京世桥公司应于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河北智同公司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一、关于北京世桥公司认为河北智同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撤销裁决理由。 北京世桥公司称河北智同公司应当提供对应时段遭受损失的证据或其以前存在收益的证据,但河北智同公司故意隐瞒、拒不提供该证据,同时隐瞒了其与配送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协议及其获得利益分配的凭证,上述证据均与本案赔偿责任的确定及具体赔偿数额直接相关。本院认为,对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一撤销裁决理由,应当满足以下要件:一是隐瞒的证据必须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无法持有且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得的证据,二是隐瞒的证据必须影响***作出裁决的公正性,三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持有该证据,四是对方当事人或***要求提供而拒绝提供。本案中,首先,北京世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河北智同公司持有利益分配协议或获得收益分配凭证的证据;其次,河北智同公司对其因违约受到的损失进行了举证,即提供协议的履行情况包括产品的价格及销售数量,河北智同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因违约受到的损失是***对案件进行实体认定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情况并综合考虑市场经济活动一般特点,对河北智同公司的合理预期销售量进行认定,最终并未完全支持河北智同公司关于损失的主张。故北京世桥公司所称的河北智同公司隐瞒的证据与本案裁决结果并无关键性影响。综上,对于北京世桥公司的该项撤销裁决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北京世桥公司认为本案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裁决理由。 北京世桥公司称由其他配送公司代替河北智同公司收付款、销售药品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存在转移销售收入、逃避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的一般利益。其主体具有社会公众性,内容具有普遍性。本案系平等交易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同本身的履行情况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北京世桥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河北智同公司存在其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对于北京世桥公司的该项撤销裁决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北京世桥公司的申请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14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邢 军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