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2民初873号
原告:**亿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验证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员工。
委托代理人:***,***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亿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交纳保全费5000元,本院尚未采取保全措施[具体详见(2018)吉0202财保98号卷宗]。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亿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退返原告**亿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