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京0491民初7127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2月4日 开庭时间 2021年3月25日 审理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桥公司)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以上共计10 000元。 答辩意见 一、原告没有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其不具备著作权权利基础,无权就涉案图片向原告主张权利。1.原告提供的含有涉案图片的《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并非涉案图片权属证明材料,既不能证明图片移交方***股份公司享有涉案图片作品著作权,也不能证明图片接收方即本案原告取得涉案图片作品的著作权。2.原告称涉案图片著作权为图片移交方所有,其依据***股份公司的授权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但原告没有提供***股份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证据,仅凭原告在本案开庭时持有涉案图片的胶片,不能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1)原告没有提供***股份公司创作涉案图片的证明,***股份公司不能视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作者,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股份公司交接涉案图片给原告不能视为转让涉案图片著作权行为。(2)原告没有提供***股份公司在涉案图片上署名的证据,***股份公司不能视为《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作者,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股份公司交接涉案图片给原告不能视为转让涉案图片著作权行为。(3)原告主张涉案图片为***股份公司职务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图片是《著作权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股份公司享有的职务作品,所以原告主张涉案图片为职务作品,也不能视为***股份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不能视为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3.原告在本案中出具的涉案图片胶片,仅证明作品原件所有权发生转移。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原告虽然取得涉案图片的原件,但没有提供涉案图片合法作者的授权,仍不能视为原告就此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4.原告在网站上公示信息打印件上显示的标注和声明不能视同为著作权法中的“署名”行为,因原告对其所管理网站上的作品可自行修改相关水印和版权说明,且原告不能提供摄影师情况,所以原告在其网站上的标注和声明不能视为原告享有涉案图片作品的著作权。5.原告与***股份公司在2019年11月26日交接了涉案图片,但原告没有提供交接日前涉案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不能视为***股份公司和原告在2019年11月26日前对涉案图片享有任何权利,因此原告无权就其诉称的2014年2月的涉案图片使用行为主张权利。二、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1.原告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于2017年2月25日申请,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2017年2月25日后持续使用涉案图片。2.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3.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中北工业区有被告在内的三家制药公司,原告的签收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维权函送达被告,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4.原告提供的EMS记录没有显示被告签收,不能显示原告邮寄真实内容,原告的维权函未送达被告,不能视为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证据。 主要事实 作品类型及数量:1张摄影作品(编号:12259017) 作品权属:经***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取得 拍摄日期:2000年2月2日 侵权取证时间:2017年2月25日 侵权地址:微博账号“世桥生物” 使用时间:2014年2月18日 账号主体名称: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作品使用方式:文章配图 其他事实:1.原告确认被告已停止侵权,并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2.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被告邮寄维权函,经邮政客服确认,由门卫签收。 简要裁判 理由 一、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的胶片、授权委托书以及交接确认书等可以作为确认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获得了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博中使用了与涉案摄影作品相一致的图片作为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已于2020年2月24日向被告邮寄维权函,有公司的具体名称、具体图片、侵权地址等,可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积极主张权利,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此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 三、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证据,被告亦未提交涉案图片市场参考价格,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创作难度、市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判决主文 一、被告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钱给付 总额 600元 受理费分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世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