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11129号之二
原告: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362956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柯桥事意化纤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新街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BFCR82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事意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柯桥事意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柯桥事意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柯桥事意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