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11146号之一
原告: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362956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西**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65864906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原告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31元,减半收取计5,5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35元,合计9,651元,由原告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