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3民初2770号
原告:河南一品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大营家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千家兴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酒厂路西段三间房村西7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一品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千家兴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千家兴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一品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千家兴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河南一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