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2民初5358号
原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玉泉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陈家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陈家堰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陈家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陈家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陈家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陈家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