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4925号
原告:**专,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大庄镇***一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住山东省沂南县铜井镇***村。
被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玉泉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专与被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专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专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专负担。
审判员 来海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