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1299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全兴,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玉泉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梁守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铭,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现已受理的(2021)鲁1321民初1197号原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且(2021)鲁1321民初1197号立案在先,故应将本案并入(2021)鲁1321民初1197号一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1321民初119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任晓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