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1299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全兴,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玉泉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梁守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铭,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现已受理的(2021)鲁1321民初1197号原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且(2021)鲁1321民初1197号立案在先,故应将本案并入(2021)鲁1321民初1197号一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1321民初119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任晓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