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075号

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园区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德,董事长。

被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祖孙镇东铁峪村。

法定代表人:梁守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沂南县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舒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