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21民初4006号 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199号1栋1**16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县三星镇棕榈胡路104号24栋1**2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悦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众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保养及***584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848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1日签订《电梯保养合同》。合同第一条日常维护保养内容及标准“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抢修,每月2次的维修保养服务,达到政府部门保养维护的相关要求。除上述标准外,还应当满足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负责免费更换单件不超过200元的材料。”第二条设备明细及工程费用“……保养维修期限从200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合同期内维保费总计135000元”及第三条结算方式“1、保养合同生效后,每季度后七日甲方支付乙方当季维保费用,每笔为33750元……”,第十条“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维护保养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2018年7.11洪灾致电梯配件受损,原告在维修过程中更换电梯受损配件且由双方确认的电梯维修/配件报价单为据。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付清原告保养及***。经2019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对账(成都**县棕榈湖社区未付款清单为据)被告还欠原告保养及***5848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被告众悦公司辩称,1、由于被告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给业主造成上下楼不方便,经常造成业主被困电梯事件,维保工作人员第二天才到;2、由于原告系电梯维修专家,对所有的线路、电路板、故障应当是精通的,在维保过程中,原告的工作人员将电梯线路主板(插线板等)私自拆下,并在其他电梯上进行组合,根据合同约定由于原告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解救被困人员,在整个业主群中引起强烈反响和愤怒,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导致目前无法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员工资也发不起;3、对原告所拆卸的电器设备移作他用或私自拿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被告保留举报控告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4月1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乙方)签订《电梯保养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的位于**县棕榈湖国际社区的1期、2.1、2.2、3.1期的54台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包括提供日常抢修,每月2次的维护保养服务,达到政府部门保养维护的相关要求,并负责免费更换单件不超过200元的材料,单次单价超过200元的材料须及时报甲方审核。双方约定维保费为每台电梯每年2500元,总维保费为每年135000元,保修合同生效后,每季度后七日甲方支付乙方当季度的维保费33750元。2018年,因案涉项目所在地发生洪灾,合同约定的部分电梯进水需维修、更换配件,2018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电梯维修/配件报价”表,载明需更换配件情况,报价为19930元,后原告对电梯配件进行了更换,被告公司员工范天彬在维修单签字确认。2018年11月23日,案涉项目3栋2**客梯和47栋客梯底轮轴承重严重损坏,需更换配件,原告向被告原告向被告提交“电梯维修/配件报价”表,载明需更换配件情况,报价为4800元,后原告对电梯配件进行了更换,被告公司员工范天彬在维修单签字确认。2019年7月30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双方签署《成都市**县棕榈湖社区未付款清单》,清单载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电梯保养费用未付款33750元,多次电梯***用共计24730元,双方确认维保合同已于2019年3月31日到期,已终止,**公司按照维保合同完成维保及维修工作,众悦公司欠**公司保养及***用清单如上,总金额为5848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对双方之间签订的《电梯保养合同》均无异议,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交的电梯保养合同、维修清单、结算清单,可以确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电梯保养、维修服务,被告尚欠原告电梯保养、***用共计58480元,且双方约定电梯保养费用给付期限已经届满,***虽未约定给付期限,但按照交易习惯,双方结算后,被告应当立即给付欠款。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付的电梯保养、***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结算是其公司股东私自结算**,但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系其内部管理问题,且不足以推翻原告所主张事实。被告抗辩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且私自拆除电梯配件,但被告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双方结算事实不符。综上,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根据双方结算情况,本院酌定逾期付款利息以58480元为基数,自双方计算之日次日即2019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保养、***5848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5848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元,由被告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 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