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栋1**16层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三星镇棕榈湖路104号24栋1**2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36419元,并承担执行费4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31501.68元,该款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并经传统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的查询回执,案情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通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