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执23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199号1栋1**16层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三星镇棕榈湖路104号24栋1**24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21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8480元及利息等,并承担执行费7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22892.39元,扣除执行费2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2692.39元。此外,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并经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通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