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265号之一
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淮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唐恬,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淮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