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81民初3812号
原告:江苏世纪宝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昆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9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江苏世纪宝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世纪宝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世纪宝鼎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世纪宝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世纪宝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