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402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海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担杆镇伶宾路**117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14954376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市众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新香洲心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60823208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住珠海市香洲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海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众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402民初126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5250元(利息另算)。二、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779元。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书面申报其近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根据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银行帐户、微信财付通、支付宝等,核实到其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对于现已查明的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已作(轮候)冻结\查封。但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并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家属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出入境措施。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在征信系统记录、互联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已无其他本案可以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案现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