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达交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贵阳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弘达交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2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杭州路**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00957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弘达交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路与新洲路交汇处东南侧卓越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60685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贵阳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弘达交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4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贵阳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弘达交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交通咨询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CSZ501061-2018)中第13.2条约定的管辖法院“贵阳市人民法院”,并不具体明确,没有具体指向某一特定法院,在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因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本案被上诉人弘达交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诉请上诉人贵阳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弘达交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贵阳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