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1民初2410号
原告:弘达交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路与新洲路交汇处东南侧卓越大厦9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隆福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弘达交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隆福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交费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未在交费日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弘达交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