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2624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中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11民初2624号 原告: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科技城硬件市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华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任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车 勤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欣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