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终2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黑山镇农中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科技城硬件市场2#-014、114、2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培区。
上诉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天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徐州天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6038号;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苏 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