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仁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执2997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仁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仁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31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仁顺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如双方未按照和解约定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11执29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黄 景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薛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