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1129号之一
原告: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
诉讼代表人: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华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96元,由原告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