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10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河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永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50.1万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26808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250.1万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5032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 3、于2019年4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冀D×××××号汽车,查封期限2年,但未能实际扣押。 4、于2017年10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化工有限公司南**XX固村X南的土地及其上房屋,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向首封法院邯郸市XX区人民法院邮寄参与分配函。 5、发函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村委会调查,但其未反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河北***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执行进程,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所查封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外,本院已致函首封法院要求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10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