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申15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海峡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国泰大厦B2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2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荣县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柳城西路229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德联通公司)、福建海峡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宁德分公司(宁德海峡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荣县分公司(柘荣联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3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违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错误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的强制性规定,违法采信宁德海峡公司伪造形成的证据导致错误判决。1.宁德海峡公司一、二审诉讼中拒不提供与***同期同岗位的联通在册员工薪酬待遇相关证据,仅是提供与***同为派遣工的员工工资证明。一审诉讼中,***已向法院申请调取与其同期到联通公司工作的五名同岗位在册员工工资明细表,然而一审法院既未责令联通公司提供也未依法调取,违反法定程序。2.宁德联通公司为达到降低社会保险金、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存基数以及降低劳动争议纠纷赔偿金、补偿金标准的非法目的,恶意伪造证据,要求***提供其亲属的个人帐户,将***每月的业务提成收入打入该帐户,因此,该帐户内收入也应计入***的工资总额。***已向二审法院提供其亲属案外人***的帐户存折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联通公司却否认该事实并谎称***为其公司业务人员,二审法院未依法查明即采信联通公司的主张错误。3.一、二审判决将海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的法定责任认定为补偿金性质,明显错误。***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法过错在先,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且无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查明宁德海峡公司未经上级工会批准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应向***支付双倍工资标准的赔偿金,***一审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其30个月按双倍工资标准计算的赔偿金,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错误。
(二)宁德海峡公司、宁德联通公司以及柘荣联通公司违法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人为将长期用工合同割裂成多个短期劳动合同,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1.***自2000年3月起招录至宁德联通公司工作长达15年,联通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单方强行将本公司的员工推送给宁德海峡公司,在派遣合同签署前两个月宁德海峡公司已为***办理除工伤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手续,伪造所谓的劳务派遣用工表象,但***的劳动岗位实际未发生变化;2006年至2011年期间,***共与宁德海峡公司签订四份劳务派遣合同,人为将长期连续用工恶意分割为四个短期协议,违反劳动法的禁止性规定。2.***在联通公司并非从事劳务派遣相关岗位工作,宁德联通公司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订立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为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宁德联通公司内部任命文件、薪酬明细表可以证明***在联通公司历任乡镇客户中心主任、营业厅负责人、集客部经理等长期、主营业务范围及非替代性的岗位职务。宁德海峡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明确约定***在联通公司是从事“通信生产经营岗位工作”,不符合劳务派遣工的用工特点。联通公司违法将***的工作年限计算分割为2006年前后两段,不与***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利用其用人单位强势地位要求***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三)一、二审法院认定宁德联通公司已经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因未按缴费年限足额缴纳以及缴费基数计算有误发生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是错误的。即使按照一、二审判决的认定,2000年3月至2006年2月***的用人单位是宁德联通公司,在此期间宁德联通公司也从未依法为***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宁德联通公司在与***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始终没有为***办理社会保险帐户的初始登记,也未建立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四项社会保险关系,因此,***该项主张事由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自2006年3月与宁德海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与宁德海峡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直至2014年合同解除,在此期间宁德联通公司、柘荣联通公司仅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不具有法律上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而宁德海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虽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宁德海峡公司工作不仅未满十年,且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与宁德海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故***要求宁德海峡公司、宁德联通公司、柘荣联通公司共同支付其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是正确的。
同工同酬作为法律上对劳动报酬的原则性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每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职称、工作强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旨在防止劳动报酬分配中的歧视行为,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同工同薪。根据宁德联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固薪明细表、个人绩效考核表等证据,***的劳动报酬与其他从事同岗位劳动者所获报酬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别待遇,***亦未能举证证明宁德联通公司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形,故***主张宁德海峡公司、宁德联通公司及柘荣联通公司应按同工同酬待遇支付其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本案宁德海峡公司系用人单位,与***形成劳动关系;而宁德联通公司系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情形,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自2014年3月6日起无故旷工达5日以上,宁德联通公司遂以其违反其公司考勤制度为由,将***退回宁德海峡公司终止双方劳务派遣关系,后宁德海峡公司又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上述劳动合同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宁德海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前置程序,一、二审法院根据***一审诉讼请求判令用人单位宁德海峡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的规定。***要求宁德联通公司、柘荣联通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公积金,均属于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范畴,系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该项起诉,是正确的。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