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钟石英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902民初423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705301225K。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