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6民初5922号
原告:奉节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奉节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奉节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奉节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节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奉节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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