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902民初1287号
原告翟杰伟,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鲁泽建,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174231802D。住所地:柳屯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建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飞,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桂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杰伟诉被告鲁泽建、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杰伟,被告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飞、吉桂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泽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鲁泽建签订一份《内外墙粉刷合同》,由原告组织工人在濮阳市华龙区孵化园施工。2016年5月12日,被告鲁泽建向原告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下欠工人工资43000元。由于濮阳市华龙区孵化园工程由被告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鲁泽建,应承担支付责任。现要求被告鲁泽建支付原告工人工资43000元,如被告鲁泽建无法支付,则由被告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代为支付。
被告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并未将孵化园的工程分包给被告鲁泽建,原告所提交的合同签订双方并非被告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且所诉已超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被告鲁泽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鲁泽建安排原告粉刷内外墙。2016年5月12日,被告鲁泽建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据,该欠据主要内容为:今欠到翟杰伟抹灰工程量3900平方,工程工资款43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鲁泽建支付原告工人工资43000元,如被告鲁泽建无法支付,则由被告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代为支付上述欠款未果,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予以清偿。被告鲁泽建下欠原告劳务费43000元,有被告鲁泽建出具的欠据为证,对此欠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鲁泽建应及时清偿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鲁泽建支付劳务费43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代为支付欠款的请求,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现原告的证据不足,对其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泽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翟杰伟劳务费43000元。
二、驳回原告翟杰伟对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元,由被告鲁泽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