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执3467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濮阳县柳屯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建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吉桂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薛显亮,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薛显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薛显亮拒不履行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28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办理的(2020)豫0928民初2533号民事案件系原告郭红卫、郭红军、郭文静诉被告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濮阳县人民医院、濮阳市人民医院、濮阳市油田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本院认为,民事执行案件的权利义务主体应当由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明确。就本案而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928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并非本案执行依据,其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国伟
审判员 赵刚身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