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濮阳县柳屯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建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28民初9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601840元工程款及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5年11月2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另计),不能清偿部分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因部分账户存在其他案件多次冻结的原因,仅完成对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26×××61CNY0的额度冻结措施,但实际控制金额为66.37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不要求法院对零星存款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登记有豫J×××××东风日产牌、豫JA5819江淮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采取查封措施。但因上述车辆现去向不明,未能实现实际扣押,且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启动后续处置程序。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查封期限,其应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申请。
3、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预告登记等不动产权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2021年5月20日、7月15日,分别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和濮阳县安康社区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案执行标的为60184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60184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务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国伟
审判员  高剑龙
审判员  邢艳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