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791民初1126号
原告: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天山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新贝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石泉河路与玉发大道交叉口往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新贝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2元,由原告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