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添山实业有限公司;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41113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浦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