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41113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浦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