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程某某、魏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8民初299号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