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20民初8337号之二 本院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对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沪0120民初83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差错,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民事裁定书第一页第三行中“(2024)沪0120民初8337号”,应改为“(2024)沪0120民初8337号之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