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某某建设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9612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工农北路58号鸿运装饰城B幢02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彬,南通市通州区州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智兵,南通市通州区州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建设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虹路5,9,15号7幢487室。 负责人:***。 被告: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36号南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建设工程分公司、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