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9612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工农北路58号鸿运装饰城B幢02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彬,南通市通州区州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智兵,南通市通州区州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建设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虹路5,9,15号7幢487室。
负责人:***。
被告: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36号南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建设工程分公司、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