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112执保95号
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291431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璜溪大道19号十楼1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BGA32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XXXXXX23)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申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