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74839号 申请人: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325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