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74839号之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74839-2号
解除申请人: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325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在申请人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748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申请人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以本案与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