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74839号之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74839-3号
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325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本案与被告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